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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红河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23 09:5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和行政成本增长,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有效控制超编进人和不按编制结构进人,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云编〔2016〕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指将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紧密结合,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分工负责,在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照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数、领导职数相对应,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坚持依法用编、分级管理、动态调整、总量控制和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州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对州及县(市)机构编制系统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牵头做好本辖区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内容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实有人员等。

(一)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渠道、主要职责、设立依据、信用代码等。

(二)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类别、编制数量、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等。

(三)实有人员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人员身份、使用编制类别、入编时间、出编时间、职务变动情况等。

第七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实行编制、领导职数核准使用制度,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对编制、领导职数和实有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实时记载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实有人员情况,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理人员录用、招聘、调配、干部任免、人员工资审核、单位经费核拨、社会保险等手续的基本依据和凭证。

第九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机构以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将其机构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实行动态核查制度,依托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有人员开展核查。依托公安部门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有人员身份开展核查。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与年度补充人员计划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统计与组织人事统计、财政预算和工资统发数据等的对账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每季度至少1次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有人员和出入编人员数据进行会商核对,实现实名制管理信息的共享共用。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批复文件到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

第十四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和领导职数,又确因工作需要在录用、招聘、调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及提拔使用干部时使用空编以及领导职数的,严格按照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证》所载明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等,如实填写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申请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收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编制、领导职数使用申请后,对该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数及人员结构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编制、领导职数使用通知单。

第十六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凭编制、领导职数使用通知单向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办理录用、招聘、调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干部任免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下达的编制、领导职数使用通知单,办理工作人员录用、招聘、调配、工资审核、政策性安置、干部任免、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十八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所涉及内容因机构编制调整、干部任免、人员补充、人员减少(调出、辞职、辞退、离岗、退休、死亡)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于接到批准文件20日内,携《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到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更新本部门在机构编制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否则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停止对其机构编制业务的办理,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停止为该部门相关人员统发工资。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审核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核拨人员经费。

第二十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需使用所空编制补充工作人员的,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的编制使用申请(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申报),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下达人员编制使用指标。当年新组建的单位,以及遇有国家政策性安置任务等特殊情况时,可临时申请用编指标。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予办理入编手续:

(一)未按录用、招聘、调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干部任免等规定程序办理的;

(二)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的;

(三)涉及机构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的;

(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将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作为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例会或者其他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研究分析有关问题,提出管理意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编制和领导职数控制在批准限额内,并对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准超编制限额进人,不准超领导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准超编制结构进人。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更新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不予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并停止办理该部门的机构编制业务;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录用、招聘、调配、干部任免、政策性安置、工资审核、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审核部门预算,核拨人员经费。

第二十七条  对擅自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吃空饷”以及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等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云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通过信件、邮件和机构编制“12310”举报电话等形式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者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